一个长期占用国道经营桃园生意的摊主前天晚上再次骑自行车横穿马路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当时天色很黑暗,这条道路车流量也很大,限速70,而机动车一方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章,那么该摊主长期占道经营埋下交通隐患,公路管理部门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这种违法占道经营行为,任由这种隐患存续,终究造成其自食其果,请问对这种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否从占道违法行为埋藏隐患和道路管理部门不作为等因素为事故机动车一方减责甚至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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