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9-06-30 16: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对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其次是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序,也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方面,和解程序结束后,除了和解协议中另有限制规定外,债务人因和解开始而恢复行使财产管理处分权方面的限制一律解除;另外一方面是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所有债权人均处于平等的地位上,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因此,法律禁止债务人与任何债权人达成超出和解协议以外的约定,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