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9-02 00: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原告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