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取消了对“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发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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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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