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1994年子女出资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有单位出资证明写着这钱是我家交清(不是父亲的钱),但是没有签什么别的协议 第二,由于94年房改政策规定只能单位职业购买,还有一部分工龄优惠,所以房产证登记在了父亲名下,这个我有政府承认当时政策的录音,还要开具书面证明吗? 第三,现在父亲母亲都过世,我应该主张哪些权利和出具哪些证明? 第四,其他子女主张这钱是我出资借给父亲的又怎么办?当时也没有签过任何借款协议,他们这样主张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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