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犯罪已判决执行,现发现与已判决不同罪名的漏罪,这个罪犯罪发生时间在已判决犯罪之前。请问怎样计算追诉期限呢?谢谢
2025-11-30 04:20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开始计算。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逃跑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能被及时发现,则应当从其下落不明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决执行,因此他的追诉时效已经过了。现在发现他有新的犯罪行为,这并不改变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原判决执行之前,因此不应被视为一个新的“犯罪”,而应视为原判决执行中的一个“漏罪”。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的期限来计算新的追诉时效,即从最初的判决执行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规定的“应当追诉”的情形,那么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进行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时间计算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