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常熟工作还有两个月就要满十五年了,是无期合同的,公司现在以裁员的借口要强制性终止合同,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2025-04-08 02: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公司在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且未提供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