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的一套房子卖了2年了,当时是我老公婚前贷款分期付款单独买的,婚后卖的,卖房时我没签字,只是我老公和买我们房子的人签了合同,钱她给了大部分房款,但还差我们5000元才付清房款,因为她想省税费,所以她当时也不想过户,想等2年后过户,2年后房价暴涨,以当时的价格签订的合同,我们去过户时发现不能以那么低的价格过户了,需要重新签合同,她没给我们那么多钱,我们肯定不同意重新签合同,所以她就把我们起诉了,既然撕破脸了,那我还可以收回房子,钱退给她,我可以不卖给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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