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咨询下您,我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9年7月22日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最后上班日为2019年7月29日,请问公司应怎样赔偿我? 谢谢!
2019-07-26 09:08您好,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时侯,才可以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