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到刘某(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同年11月,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李某无钱支付,遂起意杀刘。2001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致刘
15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速递公司,并且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让给李某,这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李某却利用其掌握的经济优势,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死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以便进行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指导。同时,也希望您能够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