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游泳池在物业服务楼内 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上写小区室内活动室(游泳池)归出卖人所有,物业现在对业主游泳一次收费30元,这个可以算物权法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吗?
2026-01-08 14:52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游泳池归出卖人所有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您提到的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该费用是基于服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提供泳池等设施的服务费,那么是可以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但如果该费用与服务无关,例如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或者未经业主同意自行增加的费用,则可能涉嫌侵权或违约,应谨慎处理。建议您与物业公司沟通清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必要时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