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改变执行内容吗

2019-10-12 13:09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第二百二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六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019-10-12 13:09:19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6740今日律师解答 51684

相关推荐
被骗了给钱不发货还要什么费钱 1回答
男孩子被男老师猥亵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1回答
一未领到征地补偿款可以起诉国土局吗 1回答
二万多被起诉没钱还真的会坐牢吗 1回答
我是临时工在厂里做了半个月出了工伤厂里只给我买了工伤保险然后给我出了医药 1回答
钱被担保人用了怎么办 1回答
罗田县血浆采揖站合法吗 1回答
私做袁世凯银象违法吗 1回答
我被人诬陷欠钱怎么办 1回答
执行法律知识钱打错给别人了怎么办? 1回答
在工地干活有病了老板管吗 1回答
醉驾判缓刑会对下一代 1回答
无证驾驶黄牌电动车,遮挡车牌怎么处理 1回答
老婆怀孕我精神出轨老婆要求离婚打娃娃我该怎么办 1回答
以前在派出所有一次打架记录现在又被别人打伤了我能不能报警报警后是不是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