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到期日是两个时间,一个时间是2020年的9月,还有一个合同是2020年12月30号。两个合同分别是和上海阳光集团以及吉尔吉斯坦。大路由器公司签署的合同。上海阳光集团于今年9月20号左右以合同到期为明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合同到期的日子,他认为是9月30号没有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请问他们这种行为如何?来去维护。员工的利益。在大陆公司工作了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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