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从19-9月入职到22-2月,入职18个月公司从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是22-1月才开始帮我们交,现已到新公司上班了,今天去劳动局提交申诉表,劳动局协调人员说赔偿的话只能赔偿4个月的工资,公司法人说社保可以帮我们补交,但是个人部分要自己给钱,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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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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