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10月8号入职至今,从事人事行政岗位,月工资6500-7500元,2019年1月公司给上的社保, 2021年12月8日写了离职申请单12月31日的,后经过调解于12月15日上交书面撤回离职申请书报告,但没有要回离职申请单。继续工作期间要求公司涨薪,交谈失败后部分工作没有做,但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2021年1月22日公司拿着12月8号的离职申请单让我离职,这样合法吗?之前的离职申请单还有效吗?如果这样要求我离职我可以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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