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2月原告从个人账户转3万元给我(我不知道没走公司账户:),来支付我全年工资的剩余款,但多支付17000元,由于不知道是原告个人转账,第二天我就将多余工资转给领头的让其还给公司(我与公司无往来,只在工地干活:),但领头的人却将这笔钱自己留下了,导致我被原告起诉2.目前通过电话沟通原告知道多余的钱已转给领头的,同时领头的也承认我把钱转给他了,并表示年底回深圳把多余的钱还给人家。3.与他们的通话我都录音了,能作为证据吗?同时我担心原告会让我支付他诉讼费用!我应该支付吗?我该怎么做?

2021-01-1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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