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子,将此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乙, 约定在房子盖好后的 6 个月内,甲向乙支付价款。房子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竣 工,之后于当月 20 日,甲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了所有权登记,并将房屋出租给 丙使用,约定租赁期间为 1 年,到 2013 年 11 月 20 日到期。之后,甲为了向银 行丁借款,用该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的借款期限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到期,该期限也是其向乙支付价款的期限。此期限届满后,几经催 告,甲既不向乙支付价款,也拒不向丁偿还借款。
2020-12-24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