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两间连在一起的中单,都在承租人名下,承租人有四个子女。一位从结婚起就住在其中一间,后来自己买房,但有一半时间也住在原房屋,尽服侍老人的义务较多。一位户口在这间房中,且名下无房,结婚时在此居住,后来单位分房便搬走,之后又把单位分的房卖掉,目前居住在女儿名下的私产房中。一位户口已经迁出本市,目前在天津名下无房,在北京有一套房。一位已经去世,有后代,但十年未走动。请问承租人去世后,按政策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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