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周x生一家4口(户主周x生、配偶王x芝,长女周x波,次女周x风)在某村民小组居住生活,并依法享有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长女周x波与李x丙结婚后,夫妻俩在其中一部分承包地(自开垦地,登记在册)上建茶厂从事茶叶加工经营业务。后夫妻俩感情不和法院判决离婚,茶厂判归李x丙使用。现李x丙处处为难周x波及其家人,不让周x波及其家人从茶厂边经过,建盖在茶厂边的猪圈、厕所也不让使用,给周x波及其家人造成困扰。
回答数:939
您好,茶厂判归李x丙使用,现李x丙有绝对使用权,可以不让他人使用,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建议协商处理,必要时可以让村委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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