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是对的还是错的
2026-03-10 0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为犯罪。 在实践中,如果一个人携带公款外出,并且没有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性用途,而是将其用于合法消费或其他正当用途,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因此,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