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 我的房主和托管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委托合同 把房屋交给公司去进行出租 我是租客 前两天被业主找来说和托管公司联系不到 没有及时支付他们的租金疑似跑路 我也联系不到了 但是签约合同时已经年付款了一年的房租给托管公司 我的合同有效期是到明年的9月份才合同终止 但是业主合同上面有一条是如果30天内未收到租金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可以收房 但是租户的合同上面是写合同自生效可以有权居住到有效期结束 此时业主因拿不到公司的租金来进行收房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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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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