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12月6号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份开始缴纳五险,但公司在2020年申请了2-7月份医疗部分延迟至2020年8月份缴纳,又在8月份没有任何原因和说明的情况下无故延迟至9月底才缴纳完毕之前的所有费用,我是于11月20日生产,用生育险报销时被告知我是9月份缴纳的保险还在3个月的免责期内所有生育险待遇无法享用,请问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公司的原因?公司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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