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第一次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1年9月合同到期后离职,写了离职申请通知书,没有得到书面回复,没有办理离职合同解除协议书,2012年2月半年内回到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其间没有去过第二家单位没有工作,回来后于2012年2月签定新的劳动合同至今,现在单位提出单位转租遣散员工补偿按连续工作年限补偿,说我2009年9月到2011年9月与2012年到至今不符合连续年限有断月不予赔偿,单位说的有法律依据吗?我能要求视通连续年限要求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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