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司甲经联系,于某年5月7日将一份单方盖章的合同书交给建筑公司乙。该合同写明:甲供水泥100吨,单价1500元,总金额15万元,交货日期为当年8月30日,结算方法:需方须在8月2日前将20%的货款电汇至供方甲帐户内,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后立即付清,2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乙方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8月10日至某年8月30日”,并加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8月11日,乙方电汇了20%的货款给甲,至8月30日,甲未供货也未退款。之后,乙方多次要求甲方供货或退款,甲不予理睬。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货吗?甲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何种责
2022-03-27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