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7月支付押金租赁了2付脚手架,当时说明暂租一个月,19年底出租方联系我叫我归还脚手架及支付租凭费,我问了下我这边工人说还了,出租方说没归还,现在问题是:一:假如我方真没归还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计算租凭费?租凭费和出租物原价值之间有没有一个超出的限度?(出租方要求支付到今天近三万的费用)二:出租方当租凭费超过出租物原价值时,有没有提醒租凭方归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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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己是有按期归还义务的,你具体可以看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没有逾期归还的事项,如果没有,超过期限您的违约金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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