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省高院驳回,中院也知道高院驳回了,中院可以以院长发现再审吗
2026-01-20 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第二审程序。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个人之间诉争的; (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重大诉讼; (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此,如果省高院已经对某案作出了驳回裁定,并且中院也认为该裁定是正确的,那么中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法院才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您有关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您直接向相关机构咨询或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