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18年9月7日在工作时扭伤脚踝一直休息到19年1月份上班,在这期间公司按照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给我发的工资,并报销了所有医药费。但在下半年的安全奖发放中按照公司一个安全奖罚条例只发了7、8个两个月和9月份8天的安全奖还罚款200元,其他以请假的名义停发。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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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这是不合理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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