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我手下的一个日租房进行转让,约定5万,然后先付4万,剩下的1万每个营业月付1000。我因为当月已经交过房租,然后急着出手,所以三个月房租5400没有找他要。但是中途他陆陆续续让我换设备花了1500,明明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给了他物品清单,让他确认后签字,因为是我直系学长所以也没计较,然后16年12月到17年3月,没有付我一分钱。并且二月因为房东要涨物业费100元找到我,说我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条款让他和房东按原来的租房合同续租,然后我看到我和房东的租房合同上是到2018年,所以我嫌麻烦就又给他垫了一年物业费。现在他又来找我,说我违约不能按原来租房合同给他续租,就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到底是谁违约。
2024-08-26 07:42在您提出的问题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情况需要详细分析和判断。 租赁关系的终止。根据您的描述,您与房东之间的租房合同是到2018年结束的,而您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在2019年才开始的。这意味着您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未延续到原房东的要求下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因此可能不会被视为“违约”。 租金支付情况。虽然您提到承租人在2019年开始向您支付租金,但在此之前,他们并没有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时间(即2018年底)支付租金。这表明承租人存在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这是导致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更换设备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实进行了设备更新,但这并非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这是一种正常的维护行为,符合商业租赁的惯例。 物业费纠纷。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照原合同要求与房东续签租赁合同,并且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的行为,包括未及时支付租金等,导致房东不满并要求额外支付物业费100元。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考虑到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规定以及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的表现,可以推断出承租人对合同有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租金、未经同意更换设备、未能与房东协商续约等问题。因此,根据这些事实,承租人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合同履行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而房东则可能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了行动的另一方。具体而言,如果房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实存在上述违约行为,那么房东可能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鉴于承租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房东可能也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建议承租人和房东双方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