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小公司上了一年零八个月的班。第一年刚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未签订。期间公司未缴纳过社保。但是每个月都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 现在公司说因为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公司说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我不愿意。请问一下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
2019-07-29 15:4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