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外资企业的一名销售人员,现公司由于拆迁至外地,公司要在其他地区设立销售公司,现公司要求我们所有的销售人员要和新成立的销售公司签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不签,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合同纠纷

2020-11-03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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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范继朋律师

2020-11-03 00:27

你好
公司搬迁
你们有权拒绝不去的,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预告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述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想预告解雇,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这个程序。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我们是销售人员,公司认为公司搬迁不影响销售人员的利益,销售人员现有负责的市场区域不会变动,不会影响到销售人员的工作!所以公司不会补偿给我们!公司这一说法成立吗?
公司搬迁后,地址还在之前的那个区吗?
现在不是公司想解雇我们,是我们不想和新成立的销售公司签!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
公司会搬离南京,到江西,以后会产销分离,公司会成立一个新的销售公司来和我们所有的销售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
你这个搬离地点已超出本省范围内
新成立的销售公司有可能还放在南京
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用工主体变更,这个你们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公司在拆迁时,政府也给了公司员工的补偿,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政府给员工的补偿给我们
可以的,没有问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拆迁公司和新成立的销售公司都属于一个集团公司,是否属于用工主体变更?
也属于的,毕竟公司都是单独的一个个体
对外自行承担责任
谢谢!
没事的~
公司是否可以说我们都是销售人员,虽然用工的主体发生变化,但是你们负责的市场区域和个人生活没有产生任何影响而拒绝补偿!这一说法是否成立?
仲裁委不会支持的,用工主体已经发生变化
合同签订一方主体已经改变
明白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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