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在2018年四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我们发现他原应聘的岗位并不能胜任。公司本着不放弃每位员工的原则,所以在试用期为其调整了工作内容,相当于我们为她重新塑造了一个岗位,而她原应聘岗位我们又重新招聘了一个。但是在将近合作一年的时间中发现,即使为他调整了岗位,现岗位工作职责中仍出现很多错误。并且提示多次,仍不改正。所以我公司考虑到后期长期发展。在今年四月份合同到期之前,提前与他进行了面谈。第一次面谈,时间是在2019年2月14日。因考虑到员工工作情绪。所以刚开始并未直接指出该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希望双方都留有颜面,不要尴尬。我们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员工可以干到2月底,我们会给出一个月的补偿金,但如果近一两日内走,我们仍会给出一个月补偿金,员工可以自主选择两种方式。但该员工一直认为我们是要她当天就离职。我们是希望以和解的方式处理这件事,但该员工一直说我们是无理由辞退她。我们后面还没有说不跟他合作的理由的时候她已经不听了。其实在合作的一年内,我们不仅为其调整了岗位,她工作中经常犯错而不重视改正,该员工工作态度还不端正,时常离岗,时间较长,最长一天工作8小时,她累计有近4个小时不在岗位,时常看不到人,提醒多次拒不改正。并且她的工作性质能接触到公司大量客户,掌握公司微博对外宣传账号密码,所以考虑到如果继续续约会影响后期合作,希望能降低双方损失,公司决定赔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补偿。但该员工认为我们无理由辞退要求赔付两个月工资。劳动法规定,无理由辞退需要赔付两个月,但是我们不属于无理由,我们截取了近一个月视频监控录像,每次离岗少则半小时多则一个半小时,该员工家离公司20分钟走路路程,我们有理由怀疑她工作时间回家。并且我们也掌握了她工作中出现错误跟上级领导沟通的截图。但2月15日我们试图再次跟该员工和解但仍没达成一致。截止2月15日,该员工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且手中公司物品无归还。此时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但而后该员工连续3日未来公司上班,也并未跟公司任何领导请假或说明不来缘由。再该员工无故旷工3日后,我司根据企业员工手册中内容无故矿工3日企业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给该员工发了辞退函。但辞退函上仍表示办完离职手续交接完可补偿一个月工资。但该员工不接受,现已申请仲裁,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我司仲裁胜率有多少?
劳动人事
2019-03-23 17:10
陈光文律师
2019-03-23 17:14
根据你的描述,企业已经尽职,只是该员工存在过错,我认为你们胜诉的概率比较大
李军平律师
2019-03-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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