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落2018-11-05 13:45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列之(一)合同的解除这一两年,经常有人咨询我:“夏律师,我X年X月X日卖了一套房子,现在房在还未过户,我想返悔不卖了,大不了赔对方违约金呗”“夏律师,现在房子涨价了,我之前卖的房子,不卖了,我要解除合同,我返还对方双倍定金”。向我咨询这类问题的,不是少数,说明普通老百姓对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都有一个误区,认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只要赔对方违约金就是了。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很严格的,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情形有下列几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想解除合同首先看有没有这几种法定情形,有的话,你就可以行驶合同的解除权。如果没有这几种定情形,想要解除合同就得看合同对于解除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合同约定:“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人民币5万元,若逾期,须每日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后买方因为工作忙,忘记向卖方支付首期款,超过五日后,卖方就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情形都没有,那么要想解除合同就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才行,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就解除不了。这两年房价猛涨,了解合同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对于买房人特别重要。有的当事人由于不了解这一点,常常会害怕卖方解除合同而答应在卖方涨价。知道了对方没有解除权,买方就不会答应卖方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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