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落2018-11-05 13:46
《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列之(二)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后买方的应对 在上一篇,我讲了合同的解除权不是任意行使,那么,如果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卖方违约解除合同买方要怎样应对呢?买方的应对方式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买方如果还希望要房子,那么就应当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也不想买房了,那么就可选择同意解除合同,获得对方的违约赔偿。这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大部份买方都会选择要房子,也就是说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卖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呢?买方在这个时候就应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标的房屋进行查封冻结,避免卖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将标的房屋保全之后,不管诉讼期间有多久,都不会影响最终合同的履行。这样就能保证买方最后能够取得标的房屋的物权。而如果保全不及时,让卖方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那买方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对于买方来说风险加大。当然,如果选择同意解除合同,买方主张违约金的金额多少合适呢,我认为应当以解除合同时标的房屋的价格与签订合同时房屋价格的差额做标准。通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解约违约金一般都是总房价的10%~20%,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房价的差额,买方就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有利。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房价的差额,买方就应该要求将违约金增加到房价差额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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