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法律部落2018-08-2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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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 被告:王×,男。[关键词]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达成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受其约束,如无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离婚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审理经过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怀柔区××村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协议中约定房产分割的内容能够履行的,已实际履行完毕。对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原告持诉请诉至本院,被告以辩称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调解未果。另,原告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被告的胁迫,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原告赵x诉称: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房屋)分割的事项,主张判令坐落在怀柔区××村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房屋归原告赵×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王×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25日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怀柔区××村内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即被告王×所有。涉案房屋是1982年我与被告共同所建。当时我们已经结婚,婚后与父母分开过,在建房过程中,主要是被告出力比较多。离婚主要是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时候,被告逼迫我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签字就对我进行打骂,在这种情况下我才签的字。所以,现在我主张对离婚协议予以撤销,涉案房屋的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我所有。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第一、现在离婚这事都过了这么长时间了,她才提起诉讼。第二、我与原告确实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间是2014年4月25日,原告所述属实,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第三,原告所属的建房情况属实,确实由我跟原告一起共同所建,我出力较多。第四、原告所述离婚时是我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书》不属实。当时我并没有胁迫原告,是原告自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的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以其系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书》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事项,但就其主张的受胁迫事实,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怀柔区××村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原告如认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欺诈等情况,其应于2015年4月25日前向法院行使权利,而原告提出本次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9月,原告行使权利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故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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