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08 15:12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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