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7-31 17:17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共同债务,如果无相关证据证明将会认为是个人债务。不知情一方无需偿还。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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