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4 10:26
孙玮律师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的原则。
1、对事实问题的认定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A、没有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调查,确认。
二、程序合法原则(依法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三、证据质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
1、质证意义:
A、质证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证合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保障;
B、质证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C、质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限制裁判者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2。质证要求:
A、证据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予以查证;
B、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的内容:
A、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的证据,都必须提交法庭,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未经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一切经法庭程序调查的证据,只有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规定:程序合法原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规定: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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