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5-30 17:43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四个: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意思;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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