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4-28 14:53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只是证书挂靠在公司未在公司上班,不合法,政府并不提倡这种行为,最高法、湖北省高院、武汉市中院均发布解释和意见,认为收取挂靠车辆营运利益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法、湖北省高院、武汉市中院均发布解释和意见,认为收取挂靠车辆营运利益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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