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20-05-01 17:04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一、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不保留劳动关系。
与他人合伙经营商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二、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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