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19 18:44
覃涛律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电话录音是视听资料,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4、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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