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8-18 11:16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因违法犯罪要被辞退公职。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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