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9-08 09:09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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