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11-02 10:11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如果第一次开庭不能审理完结,那么还需要再次开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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