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8-04-19 16:40
都占胜律师
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
该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将配偶名字也登记在房产权属证上外,应为其个人财产。
登记结婚前,一方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全部主要义务,也就是说已经完成了购买行为。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或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本质上改变购房款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将配偶名字也登记在房产权属证上外,该房屋仍应当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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