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7 11:33
关孟斌律师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之规定,
属于第十九条的情形不罚款
第二十条的情形要进行处罚。
对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有告知程序,没有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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