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7-22 17:51
李军平律师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所示: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1。职工福利费。2。工会经费。3。职工教育经费。4。五险一金。5。利息支出。6。业务招待费。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8。罚款、罚金、滞纳金。9。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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