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5-23 09:28
刘春雷律师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土地法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 基本农田;(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 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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