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否担责
未履行提醒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否担责

来源:法律部落2020-09-04 18:30

刘容良律师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一、需要,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有对未通车路段设置的禁行警示、隔离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职责,并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积极防范和排除风险的高度注意义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未尽上述高度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作为特殊的构筑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积极审慎的管理和维护构筑物的义务。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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