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部落2019-09-08 09:22
雷鸣宇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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